第三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对相关变更开展评估、论证、研究和必要的验证,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程序经审核批准或者办理备案后方可实施。
代办朝阳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地址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
代办海淀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地址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
代办丰台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地址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等情形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他变更,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是否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